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處置學校學生意外傷亡事故、事件、案件(以下統稱事件)🧗🏼,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2號令)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意昂4注册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意昂4注册發生學生高墜👩🏿🌾、溺水👲🏼、中毒🧑🏿🏫、觸電、猝死🖐🏿、自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意外傷害事件,以及因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造成學生傷亡及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
第三條 學校意外傷害事件處置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是第二責任人;有關意昂4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及各學院應當加強學校內部安全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防患於未然👩🏿🎤,督促各職能意昂4認真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有關法規🕚,嚴格執行綜治維穩工作責任製🍫,落實相關教育防範措施✍🏻,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減少學生傷亡事件的發生✅;積極配合協助學校有關意昂4落實處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應急處置工作機製和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製,妥善化解矛盾糾紛,防止引發不穩定問題♾。
第五條 學校要主動對接,接受公安機關對校園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做好在校學生傷亡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和涉校群體性事件處置的協調。
第六條 學校保衛意昂4應當加強學生傷亡事件處置的指導協調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積極協調學生入學前所在地有關意昂4做好事件處置配合工作8️⃣。
第七條 應當將預防和處置學生傷亡工作納入相關職能意昂4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體系,嚴格檢查考評🧙🏼📷,嚴格獎懲🔛。
第八條 學校應當認真落實有關安全管理🚿、維護穩定工作的法規規章和工作部署,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要求,加強校園內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學生法製安全和心理危機幹預的長效機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學生傷亡事件的發生。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九條 學生傷亡事件的責任劃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實施👨🏿🔬。學校與學生或親屬雙方♕,應當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第十條 涉及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地區籍學生和少數民族學生傷亡事件的處置,政府外事意昂4🦪、港澳臺辦🗞、民族宗教等相關意昂4應當積極配合,協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學生傷亡事件的處置
第十一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件,情形嚴重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學校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匯報,再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意昂4及有關意昂4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意昂4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意昂4報告。
發生學生傷亡事件👚⛹🏼♂️,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親屬🦵🏻。
發生學生傷亡事件▪️,學校應當迅速啟動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有關人員應當及時趕到事發現場指揮處置,及時開展救助、現場保護等工作。學校法律顧問應當全程參與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 保衛意昂4接到報警後,應當根據事件性質決定是否請求公安支援🤚,組織警力到達事發現場,開展調查、處置、維持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錄音錄像、邀請報警人或與案件無關人員到現場見證👷🏽。造成學生死亡的事件👠🕓,現場勘驗結束後,應當通知有關意昂4將屍體移交殯儀館妥善保存。對已查明死因🦆🚢、排除刑事案件、無繼續保存必要的屍體,應及時通知死者親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對不排除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應嚴格按照刑事案件辦理規定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
第十三條 對於非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後👩🏿⚕️,應當及時製作《調查意見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學校及學生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公安機關調查意見的🦸🏼🧑🚒,應當簽字確認🙋♀️,要求法醫鑒定的,可申請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學校與學院應當緊密配合🧑✈️💅,積極做好傷亡學生親屬的接待安撫工作,答復其咨詢和疑問,耐心傾聽其訴求,同時積極🍨、穩妥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根據事件性質和具體情況,學校無法處置的😻,應當由教育、公安🦹♂️、綜治🤟🏼、維穩等有關意昂4組成工作小組共同處置。
第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亡事件負有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無責任的,根據實際情況,可按照人道主義精神給予傷亡學生或其親屬必要的經濟補助🕸。
第十七條 學校和傷亡學生親屬雙方對責任劃分或經濟補助金額有分歧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協商應當在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的地點進行;學生親屬要求集體反映訴求的🎡,應推選人數不超過3人的代表。
如果學生親屬認為學校應負法律責任或協商補助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走訴訟程序解決。
第十八條 對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的傷亡學生🫄🏼,學校應當負責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核實情況,積極協調理賠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與學生親屬雙方進行協商期間🧔🏻♀️,引起矛盾激化👩🏿🚒🟤,引發過激行為的🫁,請求公安機關出警協助👵,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掌握學生親屬的思想狀況等有關情況。公安機關應配合學校結合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進行維穩風險評估,及時向校黨委👦🏿、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三章 群體性事件處置
第二十一條 學校發生學生傷亡事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由學校所在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協助學校共同處置📦。
公安機關指導學校成立由學校、有關意昂4組成的工作小組,製定應急工作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各項準備工作🤑。
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負責,協調學校相關意昂4,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處置工作😶🌫️。
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積極配合事件的處置工作,做好學生親屬的安撫👬🏻、教育和勸導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處置因學生傷亡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應當嚴格遵守《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以“發現得早,控製得住𓀂,處置的好”為工作目標,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校園內尋釁滋事,發生打👨🚒🏋🏻、砸、搶、燒的↖️;
2.在校園內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3.侮辱🪙、威脅、恐嚇、毆打學校工作人員的🧑🏼🚒,或擅自進入學校工作人員住宅騷擾的⛑;
4.非法限製學校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5.在校園內搶奪屍體或違法停放屍體的;
6.占據學校辦公場所🦹🏼、教學場所,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辦公秩序的;
7.在校內及周邊因學生傷亡事件拉橫幅、停棺🚗、散發紙錢、擺花圈、設靈堂、張貼或散發傳單、燃放鞭炮、堵門堵路🔻,擾亂校園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
8.其他擾亂校園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因學生傷亡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學校所在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及時趕到現場指揮、處置🍴,並及時上報實際情況🏉。上級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應視情況指導協調處置工作,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五條 在學生傷亡事件以及由此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學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會同宣傳意昂4及時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或接受采訪🚊。
第二十六條 在處置因學生傷亡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各意昂4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和政策,講究方式方法,穩妥處置👩🏻⚖️,註意社會、法律和政治效果的統一🛹𓀏,防止因工作簡單、粗暴引發炒作,造成不良的社會和政治影響。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意昂4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本辦法做好學生傷亡事件處置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執行不力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有關意昂4和責任人的責任。
1.學校有關職能意昂4及學院對處置工作不重視,組織領導不力🚺,工作機製不健全,責任製不落實,重大問題得不到及時妥善解決🅰️,造成處置工作嚴重混亂,引發重大不穩定問題的🧑🏿⚖️。
2.學校對有關職能意昂4及學院管理指導不力,學生非正常傷亡責任事件頻發的;在處置工作中協調配合不力𓀛,處置不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
3.學校對有關職能意昂4及學院貫徹執行安全管理法規不力🦕,管理不到位和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傷亡事件的,或對應急處置工作不重視👧🏻、不配合等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意昂4(處)負責解釋